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2010年8月27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ㄒ唬 住宅類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別墅4%。 。ǘ 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2%,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4%。 。ㄈ⿲Ψ鲜姓敖洕m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 “非普通住宅”指除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以外的住宅項目。 “別墅”指獨戶獨院的住宅項目。 “寫字樓(辦公用房)”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辦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商業經營用房”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商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車位”指該項目“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其類別為“車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按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穗府[2007]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限價商品住宅”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穗府[2008]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從2010年7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調整執行時間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蛾P于調整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77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106號)第四條第一款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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