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價[2010]95號)調整我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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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10]95號) 【 字號 大 中 小 】保護視力色: 【打印】【收藏】【關閉】各區(縣級市)物價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創業環境,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1]69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地稅局《關于加強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管理等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13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我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房地產和社會服務等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年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年售電收入總額,銀行按當期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當期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期業務收入,由1.3‰計征調整為按1‰計征。 二、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的0.5‰計征。 三、外貿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由0.45‰計征調整為按0.3‰計征。 四、對不便按營業額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每年每戶按20元計征。 五、外資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的0.9‰計征。 六、對農民耕種糧食和經濟作物的農田暫緩征收堤圍防護費。 上述收費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請收費單位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 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變更手續。 七、堤圍防護費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按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9]29號)執行。 廣州市物價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水務局二O一O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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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8/31〗 發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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