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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專題集錦 >> 其他稅種 >> 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轉發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03-24


                                                轉發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穗財法[2009]23號


                                                市財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1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2月3日 粵財法[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財稅[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范執行,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二、關于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時間:〖2009/3/26〗  發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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