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穗財法[2009]23號
市財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1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2月3日 粵財法[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財稅[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范執行,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二、關于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