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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政策法規 >> 廣東地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地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http://www.gzds.gov.cn/ssxc/xwzx/zxfg/201401/t20140110_1265243.htm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  字號        】 保護視力色:   【打印】【收藏】【關閉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4年1月7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收優惠管理工作,促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規定)對稅收優惠的規定,結合我省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依據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優惠稅率、抵減計稅依據、加計扣除、減免稅額以及稅額抵免等需要進行審批或備案的各項稅收優惠。

                                                   第三條 稅收優惠分為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審批類稅收優惠是指由稅法規定須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有關稅法規定須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備的稅收優惠事項。

                                                   第四條 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應按規定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審批決定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按規定提請備案。

                                                第六條 納稅人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但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而未享受稅收優惠的,除稅法明確規定辦理期限外,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依法應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補辦稅收優惠審批或備案手續。涉及退稅的,可以在補辦稅收優惠審批或備案手續后,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申請退稅,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稅收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的,應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優惠額度。不能單獨計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稅收優惠時間跨度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納稅人可以一次性申請或備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稅法規定的除外。

                                                   同一非居民納稅人的同一項所得需要多次享受應提請審批的同一項稅收協定待遇的,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的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就同一項所得重復提出審批申請。

                                                第九條 納稅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稅收優惠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在規定期限內,將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稅收優惠事項要素和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審批類稅收優惠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第十一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由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并逐級上報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類稅收優惠在同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內實行受理審查決定的辦理制度,不得重復受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列明稅收優惠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并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地方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地方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納稅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事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書面告知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公章(或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稅文書受理回執》或《涉稅文書不予受理回執》。

                                                第十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后,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所申請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性審核過程中,需要對受理的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隨申報資料逐級報送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批過程中仍需對申報資料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知會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可組織專人進行實地核查,也可委托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組織核查。實地核查主要核查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有關的情況是否屬實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外,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且由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4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納稅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

                                                對受理的申請需要實地核查的,實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但實施核查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十八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以集體審議方式進行。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應本著合法、合理、公正、便民、高效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題會議討論或會簽等形式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上報的所有資料應留存一份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條 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納稅人,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在書面審批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

                                                  

                                                 

                                                第三章 稅收優惠的備案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需要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資料,提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按辦理時限分為即辦事項和非即辦事項,具體事項劃分另行公布。

                                                即辦事項原則上應于受理納稅人備案申請當天辦結。非即辦事項應于受理納稅人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逾期未辦結的,視同已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提請稅收優惠備案申請,應分別情況完成以下工作:

                                                (一)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納稅人準予備案。

                                                (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待納稅人補正資料后受理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準予備案。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應在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后,按稅種管理要求,在納稅申報時注明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項目和稅款金額。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規定完成審批或備案程序,并已實際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繼續做好后續管理工作,納稅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已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發生變化的情況導致納稅人改變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待遇的,應重新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二)發生變化的情況導致納稅人不應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待遇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待遇,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七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稅收優惠事項完成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對優惠事項實施后續管理。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交已提交過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對于審批類稅收優惠,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自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做出審批決定起的一年內,按稅種管理要求,對已審批確認的事項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復查,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存在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情況;

                                                (二)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條件發生變化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正確的稅務處理;

                                                (三)稅收優惠時間跨度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其后續年度是否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

                                                (四)減免稅稅款或享受稅收優惠的資產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或相關資產;

                                                (五)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查核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完成復查后,應出具復查報告,并提出維持、變更或終止原稅收優惠決定的建議。屬于需變更或終止原稅收優惠決定的,及時呈報做出審批決定的地方稅務機關。做出審批決定的地方稅務機關收到報告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備案類稅收優惠,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按各稅種特點和管理要求,計劃地實施后續管理,并制定相應后續管理工作指引。

                                                第三十一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后續管理按管理方式分為重點管理事項和一般管理事項。一般管理事項中涉及優惠金額較大或依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評定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下等級的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均視同重點管理事項進行管理。具體事項劃分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征管實際和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風險程度進行劃分,并將劃分情況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后續管理應實施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

                                                第三十三條 案頭審核是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對其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優惠金額是否計算準確進行的比對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已完成備案登記并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事項100%實施案頭審核。

                                                第三十四條  實地核查是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案頭審核基礎上,根據存在的疑點和實際工作需要對已備案的優惠事項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或其它地方進行的調查核實。核查的項目和內容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但對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下等級的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必須在一年內全面進行實地核查。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實施實地核查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2名)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對同一納稅人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原則上應合并進行。

                                                第三十五條 核查人員在完成實地核查后,應出具后續管理報告,并提出維持、變更或終止原稅收優惠決定的意見,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核批準。

                                                變更或終止原稅收優惠決定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需出具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通過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可能存在較為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稅務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收優惠管理電子臺賬,采集相關稅收優惠信息,做好統計分析,建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三十 稅收優惠事項在審批或備案手續辦結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立卷歸檔,并移送檔案管理部門。后續管理產生的資料也應依照檔案資料管理辦法的規定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有審批權地方稅務機關應依照檔案資料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審批資料案卷管理;對審批工作情況應及時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審批工作機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及監督管理

                                                 

                                                四十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或備案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納稅人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或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地方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政策效應分析。在開展稅收優惠管理中,發現稅收政策不完善、政策顯失公平合理,嚴重影響納稅人權益的,應及時分析原因并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除把稅收優惠事項的辦理情況納入年度執法督查的重點內容外,還應根據需要進行重點檢查或評估。

                                                第四十四條  對于地方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稅收優惠事項管理,情節比較嚴重的,依照《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11日起執行。

                                                 

                                                 
                                                發布時間:〖2014/3/4〗  發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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